国土局领导
  局 长: 徐志中
  副局长: 于俊英
  副局长: 李恩龙
  副局长: 王振国
  纪检监察室主任:高德权
 
机构设置
 内设股室
 股级事业单位
 国土资源所
   
   
   


  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于2002年5月,负责全市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的管理、保护和开发利用,同时负责全市的测绘管理工作。前身土地管理局1988年成立,1995年3月经机构改革把建设局所属规划管理处合并到市土地管理局,更名为规划土地管理局,2002年5月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精神,将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剥离,组建市国土资源局,原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并入市国土资源局。2005年5月,市国土资源局上划盟国土资源局管理。
  一、单位基本情况
  全局现有职工176人,行政编制12人,其中大中专以上学历144人,助工以上职称45人;局机关共设行政办公室、财会审计股、土地利用股、地籍管理股、档案室、党办、土地规划股、执法监察股、矿产资源开发股、土地估价所、土地整理项目办公室11个职能股室,下设国土资源监察大队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、乌兰浩特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中心、乌兰浩特土地租金征稽处以及四个国土资源所(乌兰哈达、义勒力特、居力很、永联)8个三级事业单位;党组下设5个党支部,现有党员83名。
  二、主要职责
 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,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上级制订的有关法规、条例及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;研究制定有关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的政策和办法;制定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管理的办法。
  (二)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年度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,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,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、地质勘查规划、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道迹保护规划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,查处重大违法案件。
  (三)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,协调生态退耕,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、整理、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。
  (四)组织落实地籍管理办法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负责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管理、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。
  (五)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转让、交易工作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工作,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镇、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,负责农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
  (六)负责组织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的评测。依法对土地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。承担须经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
  (七)按审批权限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、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: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、保护的监督管理;依法审核对外合作区块;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,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,管理地勘成果;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和使用;按规定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的资格,确认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结果。
  (八)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,依法管理水文地质,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,保护地质环境;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、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。
  (九)组织开展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和矿产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;推进科技进步和推广科技新成果。
  (十)负责乌兰浩特地区测绘的监督与管理。
  三、土地审批程序
  1、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。
  2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土地规划用途,建筑容积率等技术指标。
  3、计算供地地块招拍挂底价。
  4、向社会公布招拍挂出让土地信息。
  5、竟买者报名并召开招拍挂会议。
  6、确认中标者并与其签定招拍挂中标确认书。
  7、制定规划设计条件书并到规划部门领取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和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。
  8、中标者按照确认书签定土地出让合同,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。
  9、核发《建设用地批准书》。
  10、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核发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合格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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